【房屋條例】購居屋家庭成員涉虛報資料 法庭下令充公買方近40萬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0/05 21:35

最後更新: 2021/10/0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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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居屋尚翠苑家庭成員涉虛報資料,法庭下令沒收購買人近40萬元。(房署提供圖片)

一名居屋購買人的家庭成員涉虛報與購買人婚姻狀況購得單位,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法庭今日(5日)下令購買人繳納近40萬元,以供房委會沒收。房屋署表示,一向致力打擊申請購買資助房屋單位的虛報個案。

一名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購買人的家庭成員,涉於2015年申請居屋時隱瞞她與購買人已離婚的事實,促使購買人成功購得一個位於荃灣尚翠苑的居屋單位,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a)條,被控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0元。

法庭其後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頒令購買人須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該款項相等於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頒令當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價,法庭給予時間讓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約220萬元的補價後,今日再頒下書面命令,下令購買人繳納近40萬元,以供房委會沒收。

所有居屋申請人,如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條,即在申請居屋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如居屋申請人已購買居屋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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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思嵐